王凤玲律师亲办案例
单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来源:王凤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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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该案难度较大,被告人单某因交通肇事撞死两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没有赔偿能力,依法应当判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王凤玲律师辩护工作开展,被告人被判决缓刑,成功出狱。 单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单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向被告人了解了情况,辩护人已经了解全部案情,通过今天参加庭审,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无异议。现针对被告人单某具有的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结合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邹平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与2009年9月13日为被告人单某做的材料,其中第二页第八行有问:你今天来什么事?被告人答:我来说一下2009年9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在月河一路高速路北路口发生那起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接下来被告人如实交代了全部案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单某在案发后没有逃,也没有躲避抓捕,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关于自首的情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单某积极主动的联系医院,把病人及时送到医院救治,这一点希望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事实,被害人杜成林属于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摩托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无驾驶证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同时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也不能上路行使,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本次事故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对于本案的责任认定,我们不便于再提出异议,只请求法庭鉴于该情况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四.在本案责任认定中,由于被告人单某是车主的雇佣人员,所装载的货物不是由其本人装的,装货的数量也不是其本人决定的,因此关于责任认定书中有关超载的责任不应当全部由被告人承担。这一点希望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单某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单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有悔罪表现。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单某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此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包括今天的庭审均能做到如实供述,且前后一致,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表示非常后悔,向被害人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歉意,并表示尽最大努力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无论在庭审前还是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鉴于被告人这种诚恳的态度希望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由两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贵院也已经依法判决,判决之后,被告人积极履行的自己的赔偿责任,已经把赔偿款交到贵院,其他损失也判决由被告人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本案被害人翟东东家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也表示有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的原谅。对此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罪责。 八.应当说明的是,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很小,且被告人单某在本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单某是自幼丧父,家中贫困,无钱娶妻,年近三十时从四川取回妻子,现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中还有年迈的老母需要赡养,两个幼小的孩子需要抚养,因此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一时大意,造成犯罪,但念其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望合议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考虑其家庭情况,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凤玲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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