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玲律师亲办案例
驾驶证超期审验保险公司拒赔 成功获赔
来源:王凤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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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1311月委托人和xx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其车辆投保,保险期间,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拒赔,委托人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审查相关证据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山东省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庭审过程中的焦点是:驾驶人驾驶证超期,是否应当理赔。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订立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约定驾驶人在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下,保险人不予赔偿。但是虽然保险公司在免责部分通过加黑加粗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投保人也在投保单上签了字,但这些说明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是立定应统一使用的格式声明无法推定在签订合同时,被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一一向我方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由此也导致双方对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争议。

从条文的文意上看,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即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和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届满。本律师认为,条款在同一条约定,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两种情形是说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后果与无证驾驶相一致,对此应理解为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因为驾驶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后,即具有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该驾驶资格就一直持续,只有在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才会失去驾驶资格,等同于无证驾驶,且本案事后,委托人已经换取了行政说明委托,委托人已经具有了合法的驾驶资格,故事发时驾驶正所持有的,驾驶证超过驾驶证,所注明的有效期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等损失的依据,投保人对保险车辆花费的修车费,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通过,本律师的主张以及庭审的证据。仲裁庭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成功的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理赔款。

注:裁决书案号为(2014)滨仲裁字第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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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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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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