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玲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案件部分款项没有转账凭证情况下成功要回全部本金
来源:王凤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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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11月16日,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9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书写欠原告刘某397000元,以上借款,被告一直未还。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397000元。
本律师在审查原告刘某的证据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为刘某出具的欠条上书写欠刘某397000元。但是该款项,刘某向王某转账仅仅转了350000元,其余47000元据刘某讲是现金给付,该部分现金的交付,原告刘某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只本律师陈述,在刘某开的宾馆中,由刘某的弟弟,亲自交给被告王某的现金47000元。
接手案件之后,本律师,就该47000元的给付部分,考虑到刘某证据不足,遂帮刘某,组织部分证据。及时,让刘某以发短信的方式向被告王某多次主张以上397000元。短信内容由本律师亲自为其编写。通过双方的短信来往,被告王某虽有警觉,不直接认可欠刘某397000元,但是,对于欠款总数却从来不提异议。
本律师随协助刘某事先设定好具体的通话内容,帮助刘某和被告王某通话,录下事先设定好具体的通话内容。
成功的取得了47000元交付给被告王某的录音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正如本律师所料的,被告王某在答辩中称,只借了刘某350000元,其余47000元,没有实际交付给被告王某。由于事前已经固定好案件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交了全部的案件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97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通过本案本律师意识到,所有的案件,应在庭审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若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证据缺陷,只有做充足全案的证据,才能最终的胜诉。
本案,由于本律师准备的比较充分。为当事人追回了全部的欠款,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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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渤海七路黄河四路中百大厦A座五楼志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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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凤玲
  • 执业律所: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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