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玲律师亲办案例
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归女方
来源:王凤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0
浏览量:703

【基本案情】

郭某和高某1989春认识,于199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三女,第三个女儿出生后,重男轻女的高某开始嫌弃郭某生育女儿,于2006年与一婚外女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并生育一子。后对郭某和孩子开始谩骂和殴打,并不支付郭某和孩子的任何生活费。郭某的婚姻生活充满了家庭暴力和争吵,坚强的郭,某独自做小生意抚养孩子。郭某2013年找到本律师要求离婚,并提出要求两个小女儿的抚养权(大女儿已经成年)。考虑到如果多子,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一般一人一个,并且高某虽然殴打郭某和孩子,但是,也要主张一个女儿的抚养权。接手案件之后,本律师通过多次和法官沟通,递交书面材料,积极的取证高某婚外情的证据。

【开庭及判决】

庭前,本律师准备了充分的发言稿和代理意见,考虑的案件的难度,和郭某做了沟通,两个孩子均表示要出庭作证,证实高某对她们母女四人的家庭暴力。考虑到孩子和父亲的关系,本律师没有安排孩子出庭,而是让孩子在庭后,找法官做了充分的陈述,并表达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本律师在法庭充分阐述并举证证实高某家庭暴力和婚外情的事实。

法最终院判决:一、双方离婚;二、两女儿都规女方抚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三、高某支付郭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律知识扩展】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离婚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规定办理。由于你们的孩子已经年满二岁,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做出判决。

另外,我国在其他的法律中,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标准也是有规定的。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知识总结: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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