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玲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的房屋增值
来源:王凤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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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了30万 法院按还款比例分割给夫妻

【案例】

杨某谢某2006春认识,2006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极其不和,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每次争吵均对夫妻感情造成极大伤害。自2013年6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挽回可能,2013年11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双方婚谢某签前的购房合同,首付由谢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4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7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判决】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将房屋判给了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在此,本律师要讲的是,如果经济不独立,双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39条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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